《市民与妓女——近代初期阿姆斯特丹的不道德职业》
洛蒂·范·德·珀尔 著,李士勋 译
阿姆斯特丹是举世闻名的“淫乱的高等学府”。阿姆斯特丹红灯区橱窗后面衣着暴露的妓女们对我们而言过于艳丽刺激,对阿姆斯特丹当地人来讲稀疏平常。通常是国外游人热衷于参观红灯区,据说中国男性富商去荷兰无不想亲眼见识一番。与此同时,荷兰未婚妈妈比英国少得多,性病发病率在整个欧洲也几乎是最低的,荷兰能制造全球最好的避孕药,他们在健康地享受性。如今荷兰的性产业仿佛和贫苦、民不聊生脱了干系。荷兰政府2000年开始推行的卖淫合法化引起一些国家跟风,台湾,甚至我国也讨论过卖淫合法化的问题。台湾禁止卖淫后,卖淫不仅未能被消灭,重重压力反而迫使妓女生活环境恶化,增加了性病传播几率。可能正是迫于其他国家对荷兰“有碍观瞻”、“带了个坏头”的责难,荷兰政府才不得不于2008年开始逐步把橱窗里的妓女更换成高级成衣,装点起红灯区门面。
早在15世纪,阿姆斯特丹就有了红灯区。且至今一直位于“古老的内城”,这里“始终是人们一进城就来到的那个地方”,“对新来乍到的人们来说,那个红灯区都是很容易找到的,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虽然阿姆斯特丹没有在旅游地图上标明“淫乱之都”,但问几个人、自己稍微摸索一下,就能找到想要的。卖淫业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和阿姆斯特丹的民族传统有关。阿姆斯特丹人“宁可私下调整,或者在某种条件下容忍一切,也不直接地和生硬地干预”,所以“在阿姆斯特丹,任何时候,一切都是可能的。”这其中包括卖淫。
荷兰人几乎从来就是开放、淡定的。“英国和法国丛17世纪末起就开始了公开的关于卖淫及其政治作用的辩论。”荷兰却没有。《市民与妓女》中摘录了1700年前后部分荷兰权威人士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富裕的、人口众多的大城市里,反对和严禁不仅危险而且根本不可能。既然无法避免,政府还不如将其纳入自己的控制中,尽可能减少损害。正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中,几百年间阿姆斯特丹政府政策多变幻,却承认和默许卖淫业的经济作用,并从未于事实上杜绝卖淫。
正是开放让“卖淫”成为了阿姆斯特丹的名片,而不是卖淫本身。阿姆斯特丹并不是卖淫最猖獗的城市。“18世纪后半叶,当居民人口在六十万的时候,巴黎的职业和非职业妓女的数字在一万至一万五千之间。”而荷兰在1650年至1800年期间,妓女人数只是从八百人增加到一千人,考虑到城市人口不超过20万,其妓女比例还减少了。阿姆斯特丹不仅妓女人数远低于巴黎,论妓女人数比例,也不过和伦敦相当,同样远低于巴黎。在当时,巴黎才是真正的、也是公认的、事实上的“淫都”。
不过巴黎喜欢把这种事藏掖下去,而阿姆斯特丹却放得开手脚。阿姆斯特丹的卖淫从中世纪晚期起,就获得了某种许可。从1466年起,“规定只有警察可以经营妓院”,且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如今看来“必须”诚信可靠的警察在当时是不诚实的代表,他们开妓院被认为没什么不妥,警察被赋予自行监督、自负盈亏的权力。
1578年,卡尔文主义者上台后禁止了这种有点古怪和放纵的警察开妓院行为,妓女一旦被举报,会被处以罚款并关入女子监狱。当然,两百年间,量刑发生过变化,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因为卖淫而被捕的女子越来越少。参观女子监狱曾经是热门旅游项目。旅游者一度以为能看到大量美若天仙的妙龄妓女,监狱确实也会适当包装一些长相不错的女囚犯,以招揽生意。事实上发展到后来只能看到平淡无奇的社会底层女子,她们大多犯的是盗窃之类与卖淫无关的罪,真正的妓女在监狱里很难觅到。17世纪下半叶,受理的卖淫案平均每年116起;进入18世纪后,降为46起。情节较轻的案件都庭外处理了,至18世纪末,社会已经默许了卖淫行为。
18世纪,安全套开始在上层社会中渐渐流行。“在法国,从18世纪末起,妓女从业必须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只发给每个礼拜答应进行检查的妓女。”1811年起,法国吞并荷兰,于是只有“诱惑未成年者进行淫乱”才会收到惩罚。法国的妓女体检政策也波及到了荷兰。除了猥亵儿童和同性恋外,大部分卖淫行为被视为正常。这种宽容的状况维持了至少百年。
阿姆斯特丹能如此这般,社会成因是复杂的。通常而言,城市规模越大、城市越繁华,妓女人数就越多;而港口城市因为人流量大,涌进大量海员,妓女人数也会相对较多。阿姆斯特丹是欧洲重要的港口城市,1700年前后,阿姆斯特丹一度是仅次于巴黎、伦敦的欧洲第三大城市,人口远远超过其他欧洲城市。阿姆斯特丹同时是一个女人过剩的城市。大量男性都是海员,那些海员一年到头在海上漂泊,不是在东印度就是在西印度。城市里剩下的都是女人。“有三分之一的下层女人找不到丈夫。大约百分之十五的男人不能结婚”。女人们无依无靠,同等工作只有男性一半工资,很多要职不对妇女开放。女佣、纺织女工之类妇女专署工作都是做到死薪水也涨不到哪里去的无前途工作,大部分妓女都来自这种行业。“到1720年大约有三分之一强的妓女是裁缝……不到三分之一的妓女承认自己在纺织行业工作……百分之十五的妓女给人当女佣”。
“阿姆斯特丹半数女人没有男人养活”。这里的妇女变得格外独立、开放。阿姆斯特丹的酒吧、当铺、杂货店、旅馆都是女人开的。阿姆斯特丹的妇女有够彪悍,“1675年一半偷窃和大部分窝赃犯罪都是妇女干的。”
比较1650-1749年间的数据还可发现,大量卖淫的妇女都是移民。阿姆斯特丹本地女子有亲朋好友且享有津贴,而移民女子无依无靠,更难找到丈夫。在一个开放、女子强势且过剩的环境中,沦为妓女的概率明显更高。
不幸的是,妓女并不是高收入群体,甚至大部分有权抽佣的“妈妈”也很贫穷。只有少部分被个别有钱男性包养、不用接待如此多客户的妓女日子好过些,但她们往往关在室内不能随便抛头露面。一些妓女为了挣钱,会接受宾客的非自然要求,手淫有时就可以拿到双倍的钱。而口交能拿到更多。当时社会上还流传很多让一个妓女不止一次失去童贞的方法。因为处女总能卖更高的价钱,这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
再来看看那些平时呈隐身状态的男人们。海员们上岸后无处发泄长期海洋生活带来的郁闷,和很久未见的家人凑不到一块儿去,往往把钱一下子全部消耗在妓女和酒精上,然后再登上下一艘卖命船。有些人回家看到老婆生了孩子,首先会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对女性而言,整日见不到人影的丈夫不能给自己更多依靠。
生活如此拮据和不幸福,导致众多妇女希望幸运女神能从海外带来一个富有的小青年,从此一走了之,脱离苦海。据说她们比世界任何地方的女同胞都更容易相信这种只有小说里才发生的不可信之事。自然,这也是猜测。妓女们未能写就自传传世,大量资料来自法庭诉讼记录和外国男性的游记,女性留下的画作和文字寥寥。
历史上,荷兰对女性在淫乱中所处位置有过不同的看法。1681年出版的《阿姆斯特丹的妓女生活》代表了当时大部分男性视角作品的态度,所谓女性勾引了男性。每个女人背后都有一个魔鬼,他们借助淫乱满足自己的难以抑制的性需求,为此妓女们甚至应该付钱给男性。女性同胞被侮辱和走投无路的事实是逐步被意识到的,最初并不是主流看法。社会对妓女的鄙视根深蒂固。失去贞操的妇女就是被社会遗弃的人,几乎无翻身可能。荷兰人相信“女人的名誉是个人自己的,属于她个人的一种特征,她必须亲自去捍卫。”一旦捍卫失败,后果也显然是自己承担。对妇女而言,最大的侮辱是当街掀起裙子撒泼,当众暴露自己的下半身。而最有损男人名誉的事情则是面子上的事:做出“把嘴咧开”的面部表情。这意味着要把对方用刀子从嘴角一直割到耳根,犹如《蝙蝠侠》中的“小丑”一般。社会对待男性和女性的认知不同可见一斑。
不过,允许卖淫的荷兰人坚决反对通奸。尤其对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已婚男性处罚格外严厉,“驱逐出荷兰省和西弗里斯兰省五十年”,还要罚款、写声明,且“再也不能担任国家的公职”。相当于直接毁了一个家庭。而单身女人和已婚男性上床,不属于通奸,仅仅判处14天监禁。从中可见社会对上流社会已婚男性的道德约束之严。虽然事实上这种男人联手妻子,往往会用大笔钱财封那个单身女人的口,真正遭驱逐的男士只是极个别。
《市民与妓女》最后总结到,“在前工业时代的所有大城市里,卖淫都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因素。”逼良为娼,民不聊生。
《市民与妓女》讲述的年代差不多平行于我国的清朝。当时我国对妓女的态度很暧昧。在动乱年代,我国某些城市的妓院一度举世闻名,这和当时恶劣的社会环境很有关系。一般要责难一个社会多么不好,就会说连良家妇女都不得不卖淫挣钱。在我国,卖身往往被视为女性谋生的最后一招,女生们不到日子过不下去了绝不会去当职业妓女。社会从未停止过对卖淫的抵触,在大部分地区,妓女依然是被唾弃的主要对象。别说卖淫,婚前性行为尚在道德家们的讨论范畴之内。而与此同时,荷兰广大未成年少女已经能熟练采用各种避孕措施保护身心健康。一个荷兰的父亲会和你提他女儿如何服用避孕药的事,一个中国的女大学生不慎怀孕后,她母亲可能连女儿早就破处了还不知道。
在村上春树和伍迪•艾伦的小说中,女大学生(有些才学、完全可以靠其他行业谋生)兼职当妓女就像当兼职推销员一样自然。在日本,也开始出现少量出身良好、主动、而非被迫投身性产业的女生;在台湾,职业妓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上街游行;而荷兰呢,除了让卖淫合法化,这些年还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麦克尤恩的小说《阿姆斯特丹》就以此为基础)、第一个允许同性恋结婚并领养小孩。荷兰高票数通过安乐死据说是因为荷兰是施行安乐死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执法人员早就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如同他们当年对待卖淫一样。
注:
本文在整理《市民与妓女》读书摘记的基础上汇编而成,绝大部分资料源于此书,纯属留个压缩版本便于日后查阅。阅毕此书同意译者李士勋的看法,荷兰的经验对于我国处理此类问题有参考价值。
作者洛蒂·范·德·珀尔乃荷兰人,女性,1996年写就《阿姆斯特丹的妓女生活·17、18世纪的卖淫》,2003年压缩成《市民与妓女·阿姆斯特丹的卖淫》,2006年出版德译本,小标题更名为“Das sündige Gewerbe im Amsterdam der Frühen Neuzeit”(近代初期阿姆斯特丹罪孽的职业),中文版根据德语版翻译而来,标题中同样隐去了“卖淫”。本书经过压缩和转译,大量资料的来源和分析已被省略。该书虽为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装帧精美,却也不幸地含有校对失误和令人不愉快的语句。此为提醒。